浙江专员办“最多跑一次”公开承诺事项
公开事项:账户备案
主要文件名及文号: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
(四)《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
(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六)《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
(七)《浙江专员办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财驻浙监办〔2017〕3号)
(八)《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财驻浙监〔2017〕21号)
(九)《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驻浙监〔2017〕50号)
政策要点:
(一)纳入专员办管理的银行账户范围有: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中央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
(二)中央预算单位账户变更备案的四种情形:
1.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4.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报送资料:
(一)开户备案需提供:《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变更备案需提供:《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其他证明的相关材料
(三)撤户备案需提供:《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办理流程:
(一)初审人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要件齐备的及时受理,资料不全的补充完整所需资料后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
(二)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复核人员复审;
(三)复核人员对初审意见书进行复核后,签署意见,提交处长审核;
(四)处长对初审人员和复核人员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报请分管办领导审批;
(五)对经过复审或审理的审核意见,由办领导进行终审并签署意见;
(六)对报送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
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
监管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