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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立

浙江专员办“最多跑一次”公开承诺事项

 

公开事项:账户开立

主要文件名及文号: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

(四)《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

(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六)《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

(七)《浙江专员办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财驻浙监办〔20173号)

(八)《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财驻浙监〔201721号)

(九)《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驻浙监〔201750号)

政策要点:

纳入专员办管理的银行账户范围有:基本存款账户、基建存款户、预算收入汇缴、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报送资料: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三)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2.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③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④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初审人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要件齐备的及时受理,资料不全的补充完整所需资料后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

(二)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复核人员复审;

(三)复核人员对初审意见书进行复核后,签署意见,提交处长审核;

(四)处长对初审人员和复核人员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对新开立账户报请分管办领导审批,对备案类账户则直接进行审批;

(五)对经过复审或审理的审核意见,由办领导进行终审并签署意见。如遇重大事项,可召开专员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或审议;

(六)主办处室根据领导批复,及时打印批复书。对开立账户同时做电子数据批复;

(七)对报送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    

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   

监管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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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