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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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

 

 

一、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1998﹞186号)

(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补充通知》(财监字〔1998〕212号)

(四)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五)《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的通知》(财浙监〔2024〕50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二、报送资料

(一)宣传文化增值税退税资料

1.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请示;

2.《一般增值税退付单位基本情况表》(退税类型、退付率栏目填报准确,主管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3.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出版许可证;

6.宣传文化单位申请退税报告;

7.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计算表;

8.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设区市财政部门提供);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涉及到加计抵减的,应增加提供附列资料(四));

10.税收完税证明;

11.财务报表;

12.出版物销售明细;

13.第三方审计报告;

14.100%退税比例证明材料;

15.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具体要求详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附件1)。

(二)核电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料

1.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请示;

2.《一般增值税退付单位基本情况表》(退税类型、退付率栏目填报准确,主管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3.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计算表;

6.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设区市财政部门提供);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涉及到加计抵减的,应增加提供附列资料(四));

8.完税证明;

9.财务报表;

10.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二)地方财政部门审核;

(三)监管局在主体合规、资料完整、规范情况下,正式受理市级财政部门申报,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审核后出具批复。

四、办理时限

监管局在正式确认受理退税申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五、联系方式

监管一处0571-8823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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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