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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专员办:对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国际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特别是跨国资本的流动日趋增强,为了接轨国际会计准则,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从整体框架来看,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在一般借款与资产建造支出之间建立了桥梁,允许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这样对企业借款费用核算更为合理,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实务操作中,某企业在建工程的资金需求大于专门借款且同时拥有一般借款、自有资金的前提下,企业认为如果不发生在建工程,企业就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流动资金而不需发生一般借款,那么一般借款就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同时,在未设立专门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与借款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下,基于现金的通用性,难以明确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的来源属性。因此,在核算时把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首先归属于一般借款,全部予以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可能是一般借款,可能是自有资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不能明确占用一般借款金额而把超过专门借款的资金全部予以费用资本化,显然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在企业自有资金与借款资金混同使用且未设立专门资金账户核算的情况下,一般借款和资产建造支出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对应关系,考虑到会计核算要求及企业利益,一般借款费用按流动借款资金占可动用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计入相关资产价值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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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