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浙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行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账户管理,盘活资金存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科学制定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合理预测资金存放规模,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及时制定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严格按照《意见》及其他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存放事宜,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
三、预算单位开立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向我办报备,并说明资金来源。我办将对资金存放管理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单位在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办报告。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财政部驻浙江专员办
2017年4月28日